| 银保监会发布流动性新规 银行各项业务受影响 |
| 发布时间:2018-05-27 17:03 |
银保监会发布流动性新规 银行各项业务受影响2018-05-25 17:25:35 来源:法询金融 摘要:新流动性管理办法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项指标,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对大行则是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本文纲要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重点: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附件四) 三、重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附件五) 四、银保监会答记者问 五、流动性管理办法全文(含所有附件下载)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总体而言,新流动性管理办法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项指标,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对大行则是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这些新增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去通道、去同业空转的监管思路。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依然保持此前那种“用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的思路,将很难满足这两项指标的监管要求。 这恰恰体现了:当前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已经从以前的窗口指导,开始转变为走向更加完善的技术指标引导。因为在2017年4月份开始的“三三四”检查过程中,监管只是提出“不得用同业负债来匹配同业资产”——这样过于生硬死板的要求,并不符合商业银行运营的基本规律。事实上,负债和资产匹配并不能微观进行干预,而是通过修改技术指标,来进行总体约束。 我们通过各类业务的对几项指标的具体影响对比分析,更加直观展现新规对各项业务影响的点在哪里。实际上流动性匹配率出台后,此前的同业负债不超过总负债的1/3比例要求重要性也大幅度下降。当然正式稿在同业负债的比例上有所放松。 (一)总体框架 1、和征求意见稿比,正式稿给与了更长时间的过渡期安排。 正式稿是流动性匹配率2020年1月1日其执行,过渡期内没有任何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底前达到90%。 正式稿要求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在2019年6月底前达标,延期1年半;2018年底前达到80%。 征求意见稿要求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在2018年6月底前达到70%。 2、到2020年以后,商业银行面临的整个流动性监管框架如下: 流动性覆盖率(LCR)本身作为压力测试指标,监管层应考虑当前和未来国内外经济金融状况,分析影响单家银行和金融市场整体流动性因素,根据商业银行LCR降至最低监管标准以下的原因、严重程度、持续时间和频率等采取相应措施。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一共5个,包括: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 ②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③流动性比例 ④流动性匹配率 ⑤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考虑到银行业务的复杂程度,将针对不同资产规模的银行采取不同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资产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应当持续达到①流动性覆盖率、②净稳定资金比例、③流动性比例和④流动性匹配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资产规模<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 应当持续达到③流动性比例、④流动性匹配率和⑤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最低监管标准。
(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这项指标一直以来受关注程度最高,因为对银行冲击最大,尤其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和征求意见稿比有所放松,但2020年开始达标压力仍然存在。 1、流动性匹配率的要求核心变化 (1)正式稿新增来自央行的资金项目,正式承认央行的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一部分。 (2)同时正式稿降低了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下的各项存款折算率,从70%降低到50%。 (3)7天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折算率为0,和征求意见稿比已经是非常大政策宽松,对于结算性同业存款和短期拆借给与一定的政策鼓励。
2、市场高度关注的债券投资折算率是否为0,仍然没有明确说法。 ABS是否参考债券投资仍然没有明确。但笔者相信后续ABS认定上应该是参考债券可能性更高,而不是其他投资。 尤其金融债如果按照0折算率,其实对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相互购买可以大幅度提高行业的流动性匹配率。我们建议私募债和ABS需要给与一定的折算率,不能按照零,尤其部分ABS和私募债属于非标转标,单家银行高比例投资。 金融债为防范监管套利,折算率也应该给与一定的折算率,防止监管套利。 3、其他投资仍然保留100%折算率,对商业银行同业投资各项科目都将形成压力 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加权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负债来源按照5类负债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加权资金运营=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资产按照下表的5类资产和3中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所以商业银行自营资金任何同业投资包括货币基金,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都对流动性匹配率形成一定压力。 此前银监会正式发布的大额风险暴露对商业银行投资货币基金和ABS也形成很大的阻碍,具体参见笔者文章《重磅!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同业风险暴露降低为25%》。 (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和征求意见稿比没有发生指标变化 1、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大致的逻辑是未来30天内,商业银行丧失信用融资的能力情况下,能否通过变卖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弥补流动性丧失,从而保证30天内不会因为流血过多而倒闭。
2、计算公式及基本含义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其中,短期现金净流出=可能现金流出-可能现金流入。
如果一家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大于等于100%,监管会认为这家银行在压力情况下可以平稳的度过30天,如果达不到100%,银行在压力情况下可能会因缺少可变现资产而陷入困境,无法满足现金净流出的需求,指标值越小就越危险。 这项指标最大特色是衡量一家银行压力情景下,彻底丧失融资能力情况下,短期流动性能否“自救”30天。所谓丧失流动性能力,是指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自身信用融得一分钱,只能通过变卖流动性资产获得新资金。 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好理解该指标设计的用意,要提高指标值,就要分别从分子和分母两端下功夫。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分子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很显然,分子越高,达标越容易;同理,分母是短期现金净流出,分母越低,达标也越容易,分母又是由可能现金流出减去可能现金流入构成,银行应尽可能减少流出,增加流入来减少分母。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1)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基本假设逻辑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必须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这一点和LCR非常像,把HQLA做了一个分层,拥有最好流动性的资产放在第一层,称之为一级资产;次优流动资产放在第二层,称之为二级资产。LCR在对HQLA的认定标准上似乎更为严格,比如交易活跃,市场具有广度和深度,一些即便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果没有显著的成交量,也很难纳入HQLA。但这些判断对中小银行而言实在太难,所以直接按品种做了简化处理。 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比如做正回购被质押的债券或借出的债券是无法变现的,因此不能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 相较于《流动性管理办法》,G26报表对变现障碍做出了更苛刻的规定: 一是买断式逆回购和证券借入中收到的押品,及因衍生品交易收取的押品,均不能纳入分子部分。按照正确的会计分录,买断式逆回购计入买入返售资产,不增加债券余额,比较容易理解。 二是将收到的押品再抵押,再抵押融入的资金或资产也不可纳入分子部分。买断式逆回购融入的证券理论上在买断期内还可以做质押式回购,但即便做质押回购融入资金或资产也不能计入,这一点比LCR苛刻,从指标设计上有助于减少银行正逆回购的双向杠杆。 三是担保融资交易(如正回购)中向交易对手提供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应当从分子部分扣除。比如债券在资产端,如果卖出回购,则负债端增加卖出回购款项,标的是债券,这时候HQLA就应该扣除这部分债券,即使是次日就能到期。 (2)一级资产构成 [1.1一级资产]包括现金、超额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一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G26中,[1.1一级资产]反映填报机构持有的一级资产的市场价值。 [1.1.2超额准备金]反映填报机构存放于央行的超额准备金,包括压力情况下存款流失导致相应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下降部分。超储比较容易理解,就是报告日存放央行款项减去法定存款准备金。压力情况下存款流失,一般存款流失后,按照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要求,需要缴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就少了,如果不从存放央行款项中取出,就变成了未来超储,自然也是可以快速变现用于支付。 一般存款会流失多少?在可能的现金流出中设置了折算率指标,可以用来计算需缴纳存准的存款减少金额。现在缴纳存准的包括一般性存款、保险公司及老邮储协议存款,注意不同存款折算率不同。把折算后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的存款乘以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就得出法定存款准备金退还部分,加上报告期末超额储备金填入该项目即可。 (3)二级资产 [1.2二级资产]为填报机构持有的二级资产的市场价值,包括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信用债和地方政府债。二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与LCR不同的是,二级资产并未分2A资产和2B资产,但与其相同的是,都设置了outputfloor,我个人翻译成溢出层,即多配无效。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40%。我们可以推导出来折扣后的二级资产不超过一级资产的2/3,具体推导过程为: 二级资产≤(一级资产+二级资产)×40% 二级资产×(1-40%)≤一级资产×40% 二级资产≤2/3一级资产 再除以85%,可以得出折扣前二级资产超过一级资产的40/51,就不能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计入分子,因此银行在做正回购和债券借贷交易时,同样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优先会考虑信用评级在AA-级及以上的信用债和地方政府债。如果HQLA不够导致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不达标,可以在过渡期内1:1配置国债(利率债)和信用债(地方政府债)。 [1.2.1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信用债(无变现障碍)]: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未用作抵质押等交易押品、不存在变现障碍的、评级AA-及以上的非金融公司债(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商业票据)。 [1.2.2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债(无变现障碍)]: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持有的未用作抵质押等交易押品、不存在变现障碍的、评级AA-及以上的地方政府债。 大家一直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何商业性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和同业存单流动性这么好,为何不能够纳入二级资产?笔者认为这就是站在一颗树木和整个森林的角度看问题视角是不同的,日常交易中金融债和同业存单交易都没有流动性问题,但这些金融工具都在金融同业体系内运转,用于调配日常资金余缺。但真正遇到系统性风险时,相互之间的流动性会被冻结,谁也不会先把宝贵的资金融出给其他银行。并会引起风险承受能力差的银行率先因挤兑而倒闭,而一家银行的倒闭犹如多米诺骨牌一样导致更多的银行因恐慌而被挤兑,这时候大家即便以很低的价格抛售这些商业性金融债,也未必能找到交易对手。即便是央行出手相救,也只会选择有政府担保的国债、政金债、地方金融债作为押品,而不会选择救助无忘的中小银行商业性金融债。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都不包括商业银行交存央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颇具中国特色的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多数银行的占比都远超一级优质资产的总量。然而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基本意图看,正式为了防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在商业银行丧失一切融资能力的假设情境下,央行没有理由不让商业银行动用其法定存款准备金。银监会从更加审慎的角度没有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纳入分子,其实也凸显银监会和央行之间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协调问题!笔者期待后续更多协调和沟通。 (四)其他几项流动性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 LCR是一直以来2000亿以上银行在执行,不属于新的规则。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属于同一类指标,都是监测30天内的紧急流动性状况。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数据取《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简单解释可以理解为:分子是一家银行压力情况下及时变现造血能力,分母是压力情况下一家银行流动性丧失的速度,如果该比例低于100%,则说明一家银行30天以内造血速度低于失血速度,比较危险。 2、净稳定资金比例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数据取《G25_II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相对于LCR属于更长期限的流动性指标,看未来一年的资金和资产期限结构。 3、流动性比例 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25%,数据取《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总体而言,这项指标对商业银行形成的压力不大。因为这完全基于期限进行数据核算,而不考虑不同资产和负债除期限以外的流动性差异。所以该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弱。 二、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附件四) 一、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二、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资金。 三、加权资金运用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投资同业存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附件五) 一、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通过出售或抵(质)押的方式变现这些资产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 其中,短期现金净流出=可能现金流出-确定现金流入 二、优质流动性资产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 (一)一级资产 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一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二)二级资产 二级资产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债、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地方政府债。纳入二级资产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在AA-级以上。二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二级资产不可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 三、可能现金流出 可能现金流出包括一般性存款、同业业务、发行债券、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和其他项目流出等。 (一)一般性存款流出 一般性存款流出包括零售存款和对公存款。 其中对公存款包括小企业存款、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小企业是指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 (二)同业业务流出 同业业务流出包括同业存款、30天内到期的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以及30天内到期的发行同业存单等。 其中,同业存款根据目的不同区分为结算目的同业存款和融资目的同业存款。结算目的同业存款指商业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所产生的存款;融资目的同业存款指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等原因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 (三)发行债券流出 发行债券流出指商业银行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金融债券。 (四)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流出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流出包括商业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30天内到期的资金。 (五)其他项目流出 其他项目流出包括衍生产品净负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表外理财产品等。 四、确定现金流入 确定现金流入包括未来30天内到期的贷款、同业业务、投资债券和金融工具流入等。确定现金流入不可超过可能现金流出的75%。 (一)贷款流入 贷款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零售、小企业、大中型企业和机构正常贷款,以及30天内到期的票据贴现。 (二)同业业务流入 同业业务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可正常履约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和投资同业存单等。其中,存放同业根据目的不同区分为结算目的存放同业和融资目的存放同业。结算目的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为使用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结算服务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融资目的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等原因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投资债券和金融工具流入 投资债券和金融工具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可正常履约的债券投资、金融工具投资等流入。
四、银保监会答记者问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流动性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 2014年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流动性办法(试行)》)对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2015年9月,根据《商业银行法》修订进展,《流动性办法(试行)》也进行了相应修订,将存贷比由监管指标调整为监测指标。 近年来,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银行业务经营出现新特点。《流动性办法(试行)》只包括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两项监管指标。 其中,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管指标。 此外,作为巴塞尔Ⅲ监管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委员会于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国际标准。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商业银行业务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改革成果,对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匹配率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 三是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三、三个新量化指标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 一是净稳定资金比例 等于可用的稳定资金除以所需的稳定资金,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稳定资金来源越充足,应对中长期资产负债结构性问题的能力越强。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敏感度较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且与流动性覆盖率共用部分概念。 因此,采用与流动性覆盖率相同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 二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等于优质流动性资产除以短期现金净流出,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越充足,抵御流动性风险的能力越强。 该指标与流动性覆盖率相比而言更加简单、清晰,便于计算,较适合中小银行的业务特征和监管需求,因此适用于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 三是流动性匹配率 等于加权资金来源除以加权资金运用,监管要求为不低于100%。 该指标值越低,说明银行以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 流动性匹配率计算较简单、敏感度较高、容易监测,可对潜在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适用于全部商业银行。 四、如何差异化运用监管指标? 答: 《流动性办法》规定,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商业银行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但部分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中小银行已具备一定的精细化管理能力,且有意愿采用相对复杂的定量指标。 为支持中小银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满足相关条件,可适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要求,不再适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 五、《流动性办法》的实施安排是怎样的? 答: 修订后的《流动性办法》于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为避免对银行经营及金融市场产生较大影响,根据新监管指标的不同特点,合理安排实施时间。 一是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 商业银行应分别于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达到80%和100%。 二是流动性匹配率暂作监测指标。 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在2020年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三是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 考虑到该指标已具有较长的监测历史,银行较为熟悉,且人民银行已将其纳入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因而不对其设置过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是赋予资产规模新增到2000亿元的银行一定的缓冲期。 考虑到银行资产规模总体持续增长、但个别时期有所波动的情况,对于资产规模首次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在首次达到的当月仍可适用原监管指标。 自次月起,无论资产规模是否继续保持在2000亿元以上,均应适用针对2000亿元以上银行的监管指标,即2020年前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和流动性比例,2020年后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匹配率。 五、银保监会3号令全文(含附件下载)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3号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5月23日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